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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的处理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11-12 17:48 
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的处理
鉴于婚姻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离婚时如双方都想取得住所的所有权,法律首先要看当事人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能够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双名青岛婚介公司小编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和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议,婚姻法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0条已经给出了操作模式"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是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