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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与优先力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11-17 18:07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与优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双名青岛婚介公司小编提醒大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而双方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