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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的离婚处理方式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11-23 21:30
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随着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境内离婚的也屡见不鲜。由于各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双名青岛婚介公司小编提醒大家,受理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法院认识不同。 (1)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证据: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事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简体中文。 |